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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饶市园林绿化管理处

作者:佚名    单位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     更新时间:2006-12-30


上饶市城管局 http://www.srcgj.com

上饶市园林绿化管理处简介

上饶市园林管理处成立于1952年,隶属上饶市城管局,副县级差额拨款事业单位,编制127人,现有职工人数为115人,退休人员34人,其中专业技术人员27人。
工作职能
       1
、贯彻执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方针、政策,法律和法规。
       2
、按照上饶市绿地系统规划,做好园林绿化管理工作。
       3
、负责制订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,加强园林行业管理。
       4
、负责抓好园林绿化的设计、建设、养护管理等工作。
       5
、协助办理城区临时占用(借用)绿地变动手续。
办事依据
       1
、《城市绿化条例》
       2
、《江西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》
       3
、《上饶市有关绿化补偿收费标准》
办事程序
绿地的临时占用或变动
       1
、申请单位领取《绿地占用挖掘审批表》后进行现场踏勘。
       2
、签署单位意见。
       3
、收费大厅交费。
       4
、组织力量施工,恢复原状。
收费标准
       1
、饶市费字(20022号,饶价房字(200115号,饶市价发[2000]43号,饶市价鉴字[2000]01号,饶价房字[2003]010号。
       2
、《江西省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定额》

 

上饶市园林处执法范围及依据

一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标准
依据《城市绿化条例》(国务院100号令)
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,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,应当限期归还。
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,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,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。
二、修剪、砍伐城市树木审批
依据《城市绿化条例》(国务院100号令)
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。
砍伐城市树木,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,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。
三、古树名木的迁移买卖和转让审批
依据《城市绿化条例》(国务院100号令)
第二十五条百年以上的树龄的树木,稀有、珍贵树木,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,均属古树名木。
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,分别养护。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,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,划定保护范围,加强养护管理。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,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,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。
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。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,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,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。
四、城市易地绿化费的征收
依据《城市绿化条例》(国务院100号令)
第九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,根据城市发展需要,合理安排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。
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,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、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。
依据《江西省城市绿线管理办法》(省政府79号令)
第九条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工程建设项目,其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:
(一)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0%,其中居住小区按居住人口人均不少于1平方米;
(二)工业企业、交通枢纽、仓储、商业中心不低于20%
(三)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%,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;
(四)学校、医院、休(疗)养院(所)、机关团体、公共文化设施、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%
(五)城市主干道应达20%以上,其他道路都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绿化。
城市内河、湖等水体岸边应当进行绿化,重点地段应当逐步建成河滨公园、湖滨公园。
属于旧城改造区的,可以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指标降低5个百分点执行。
第十条单位和居住小区现有绿化用地低于第九条标准,尚有空地可以绿化的,应当自接到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之日起1年内进行绿化。
逾期拒不绿化的,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绿化施工单位代为补种,所需费用由违反规定者支付。
第十二条因特殊情况,工程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第九条规定标准又确需建设的,经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,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,并由建设单位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按所缺面积补足,绿化用地。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足的,由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足,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。

 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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